新安银行关于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相关规则

    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业务必要、目的正当、明确授权、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等原则,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金融信息。

    本规则是本行关于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本行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本规则中本行认为比较重要或较为敏感的内容,本行采用粗体字进行标注以提示消费者特别注意。本规则主要目的是向消费者简洁、直观地展示规则性内容。涉及具体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本行还将通过隐私政策、金融产品或服务协议、授权书等方式向消费者具体详细地补充告知收集、使用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金融信息的留存时限和保护措施,同意本行使用金融信息的可能后果等内容,并取得消费者的授权或同意。消费者有权针对本行具体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金融信息处理表示拒绝。

    本规则将帮助消费者了解本行以下工作内容:

    (一)收集、使用哪些金融信息

    (二)收集金融信息的规则

    (三)使用金融信息的规则

    (四)如何共享和披露金融信息

    (五)处理金融信息的例外情形

    (六)如何存储和保护金融信息

    (七)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金融信息

    (八)消费者如何管理自己的金融信息

    (九)本规则如何更新

    (十)如何联系本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收集、使用哪些金融信息

    根据业务需要,本行可能收集、使用的金融信息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名称、肖像信息、个人位置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

    (二)财产信息,包括收入状况、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状况、纳税金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账户信息,包括账号、户名、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四)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个人征信情况等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消费者信用 状况的信息。

    (五)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本行在支付结算等业务过程中获取、留存的信息和消费者通过本行与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信息等。

    (六)其他与消费者购买、使用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二、收集金融信息的规则

    (一)本行不会向消费者收集与业务无关的金融信息,不会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的金融信息,不会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的金融信息。本行不会以消费者不同意本行处理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比如,消费者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本行在提供授信类金融服务时无法有效识别判断风险的,本行将无法为消费者提供相应金融服务。又如,消费者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本行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本行可对消费者在本行的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本行可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二)为实现相关业务目的,本行可能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收集金融信息:

    1.根据法律法规或业务需要,消费者通过纸质方式或电子渠道填写、提供金融信息,或授权本行记录金融信息。

    2.本行上门调查,查询公开信息,通过面谈、电话或其他社交工具联系等。

    3.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第三方机构(如国家有权机关直接建立或授权相关公司建立的公共数据平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持牌征信公司,经本行审查准入合作、合法合规的综合或单一数据或技术服务商等)查询。

    4.消费者已在本行合法合规留存的金融信息和金融交 易数据。

    5.消费者主动告知。

    6.本行被动获知(如国家有权机关、监管部门通知,投诉举报等)。

    7.本行通过社会公开信息获知。

    8.其他合法合规途径,具体业务涉及时将明确告知。

    本行通过上述 1-3 项途径收集金融信息的,收集前将取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

    (三)本行如收集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将以适当方式供消费者选择是否同意本行将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如消费者不同意,本行不会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三、使用金融信息的规则

    (一)本行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金融信息,不超出范围使用。

    (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业务需要,本行可能会按照“最小、必须”原则向必要的第三方(如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提供金融信息。

    (三)收集金融信息后,本行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去标识化后的信息将无法识别信息主体,本行可能用于统计、分析。

    (四)本行通过电子银行、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向消费者发送服务提醒,以便消费者知晓服务状态。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系统设置中的通知设置关闭服务提醒,也可以通过通知设置重新开启服务提醒。

    (五)在符合法律法规并在征得消费者明示同意的前提下,本行可能会向消费者发送营销活动通知、商业性电子信息或消费者可能感兴趣的广告。如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消费者可按照本行提示的方法选择退订。

    (六)将金融信息用于法律法规要求或与消费者约定的其它用途。

    四、如何共享和公开披露金融信息

    (一)除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或使用金融信息,以及事先取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外,本行不会公开披露或与任何第三方共享消费者的金融信息。如因业务需要对外共享金融信息,在事先征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时,本行会向消费者告知共享金融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或身份,并要求数据接收方承担保密责任。

    (二)当消费者在本行办理贷款或者担保等信用业务时, 在获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后,本行会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信用、资产信息。

    五、处理金融信息的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在以下情形中,本行可能会访问、收集、 使用、共享或披露金融信息而无需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一)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二)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三)与犯罪侦查、起诉、裁决和判决执行、国家有权机关其他强制性要求等直接相关的。

    (四)在法律法规要求或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生命、重大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免遭损害,但又无法即时得到消费者本人同意的。事后本行会尽可能地补充通知消费者,且消费者可联系本行提出对信息进行删除等处理的相关要求。

    (五)所收集的金融信息是消费者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且本行对该金融信息的使用符合其被公开时的用途。

    (六)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金融信息,例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且本行对该金融信息的使用符合其被公开时的用途。

    (七)用于查找、预防或处理欺诈、安全方面所必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如何存储和保护金融信息

    (一)消费者在本行的金融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本行仅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相应业务目的所必须的期限内,确定金融信息的留存时限。

    (三)本行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信息留存期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金融信息。例如:本行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金融信息。

    (四)如发生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事件,本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消费者信息保护应急预案等制度规范要求,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本行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臵措施、消费者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补救措施等)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或采取合理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本行还将依据监管规定,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报告工作。

    七、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金融信息

    如消费者为未成年人,请监护人仔细阅读本规则及具体 业务的相应文件(可能为隐私政策、协议、授权书等),并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本行的服务或向本行提供信息。对于经监护人同意而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本行只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

    八、消费者如何管理自己的金融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本行保障消费者对自己的金融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一)访问、管理金融信息

    消费者有权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或根据各渠道的功能,更正、更新自己的金融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获得更完整的服务功能,请消费者及时更新相关金融信息。

    (二)删除金融信息

    如消费者发现本行收集、使用金融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了约定,消费者可联系本行,要求删除相应的信息并撤回已同意的授权,或要求注销账户。

    (三)响应上述请求

    为保障安全,消费者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并证明身份。请消费者理解,对于某些无端重复、本行无法实现或可能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本行可能会予以拒绝。

    尽管有上述约定,如涉及以下情形本行将可能无法响应消费者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裁决和判决执行、国家有权机关其他强制性要求等直接相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消费者存在主观恶意的。

    5.涉及本行商业秘密的。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响应的合理情形。

    九、本规则如何更新

     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业务需要,本行可能会对本规则不定期地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会通过本行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涉及具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规则的修改会选择通过隐私政策、金融产品或服务协议、授权书、公告等方式明示,消费者有权针对修改内容表示拒绝并终止与本行的业务关系。

    十、如何联系本行

    如消费者对本规则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拨打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40000-96596 联系咨询。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的“法律法规”泛指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包括各类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各类相关国家标准。

    (二)本规则关于相关情形的列举主要是大类的概括,存在未列举穷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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